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和查文件
4.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5.其他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