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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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规定,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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