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排查或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对逾期未整改的危险房屋,街道办事处应联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站等街道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经综合治理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