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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本条所称的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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