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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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