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范围调整
拆除范围的调整包含拆除范围增加、拆除范围减少两种情形。属于拆除范围调整的,调整部分的权利主体同意调整的意愿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属于拆除范围增加的,增加部分或增加后的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时间、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等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 属于拆除范围减少的,减少后的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2010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其减少后的拆除范围合法用地比例不低于计划批准时拆除范围的合法用地比例。
(二)更新方向调整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调整更新方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