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编制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容积率审查规定》)等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五)对于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中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六)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七)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