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在什么情况下,辖区政府可以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来源: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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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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