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对未按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进度实施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用于产业的建筑用房的产权转让、租赁的限制条件及相关违约责任;
(四)城市更新项目自确认实施主体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转让的约束性条款及违约责任;
(五)公共空间、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使用及管理维护要求;
(六)项目签订了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或人才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明确相关事项按产业监管协议、创新性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人才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将相关协议作为附件;
(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