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属于旧住宅区(含混杂零散旧住宅区)、城中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在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以及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之前不得启动搬迁,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需停止使用或疏散居住人员的房屋除外。
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依法对拆除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未经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擅自进行建筑物拆除的,属于违法施工行为,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发现违法拆除情况的,及时函告区住房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