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的问答解读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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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于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的主体有哪些?

  答: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主体包括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建住中心”)、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主体。

  问:关于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房源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房源范围包括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其他社会存量用房的房源。

  问:制定《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工作,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有序扩大公共住房供给。

  问:《实施细则》的公共住房的含义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所称公共住房主要指公共租赁住房及政府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住房所包含的住房类型后续如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相关规定执行。

  问:制定该《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区住房主管部门、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以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公共住房的相关活动。

  问:关于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的价格如何界定?

  答:由筹集主体按规定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租金评估,并将其与房源单位初步确定的筹集价格报送至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建住中心),由区建住中心对市场租金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源单位与筹集主体结合复核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筹集价格。

  问:关于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有哪些补贴?

  答:为充分提高筹集主体的积极性,《实施细则》将对筹集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适当补贴,补贴内容包括租金补贴和其他补贴。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出租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

  问:怎么申请项目补贴?

  答:筹集主体按补贴协议约定时限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建住中心书面申请拨付补贴经费。区建住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筹集主体反馈审核结果,筹集主体确认无误后,由区建住中心按程序处理。

  问:筹集项目到期后该怎么处理?

  答:房源单位应于合作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筹集主体提出项目终止或续期的书面申请,由筹集主体将相关材料报区建住中心。续期项目的处理按程序提请区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项目参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实施,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流程。到期终止合作的项目,筹集主体应提前做好风险研判工作,编制人员分流预案以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做好解释、分流及租金补贴结算工作。人员分流预案以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案等报区建住中心审核,完善后的相关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问:关于协议签订与资金下达,应该注意什么?

  答:经审定的项目由筹集主体与房源单位签订租赁合作协议。租赁合作协议签订后,筹集主体应及时将租赁合作协议等材料报送至区建住中心,并按要求完成与区建住中心签订补贴协议等具体事项。签订补贴协议后,区建住中心向区财政局申请相关补贴费用,由区财政局按财政支付流程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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