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罗湖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10-08 AI脑图 小 中 大

吕璟赫(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作为注册在深圳皇佳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外科专业执业医师,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7日在具有美容外科主诊资质的王树坚医生的指导下为王某开展了自体脂肪隆胸等有创医疗美容项目,未向王某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按规定书写王某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7日就诊病历的违法行为。你的违法行为第1项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2,你初次违反,无其他一般、从重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2,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第2项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47,你未书写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等内容,影响患者疾病诊断、后续诊疗、诊疗过程回溯,属于从重情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47,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52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罗卫医技罚告〔2026〕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罗卫医技罚告〔2026〕4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755-25604799,联系人:刘慧华、蒋婷婷。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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