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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嘉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我局申请延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嘉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嘉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再从事各项医疗服务活动。
特此公告。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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