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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名媛汇医疗美容门诊部: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深圳名媛汇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名媛汇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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