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4-15

深圳市美兰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500元,罚款1225000元(违法所得10倍)”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5-25607095           

  联系地址:深圳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网站查询: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卫医罚〔2025〕25号)的公告https://www.szlh.gov.cn/qgbmxxgkml/qwsjkj/fdzdgknr/tzgg/content/post_12654493.html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