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儒花(公民身份号码:411423********25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于2025年8月2日在深圳医立门诊部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治疗的违法行为。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的规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从轻情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3万元、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罗卫医技罚告〔2025〕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406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罗卫医技罚告〔2025〕2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40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2栋406
联系电话:0755-25620309 ,联系人:颜静、何婷婷。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