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各医疗机构:
我局对深圳康馨妇科门诊部调查时发现,该门诊部2022年4月29日、2022年7月30日接诊患者苏某某,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3日接诊吕某某,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问卷,未执行《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通知》中:“接诊医生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在纸质版流行病学问卷史上由接诊医生签名确认”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2日对该单位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工作,切实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我局决定对深圳康馨妇科门诊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