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2016年12月,罗湖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称罗湖区文锦北路1008号龙尾坊28号101的出租屋涉嫌无证行医。监督员前往该地址检查,现场查见一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现场男子邹某(公民身份号码:362203********6134)自称是医生,但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邹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在罗湖区文锦北路1008号龙尾坊28号101室,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针对邹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2017年1月5日,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药品一批、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 的处罚决定(深罗卫医技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限高和失信名单,该案件已经结案。
另外经查询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档案,核实邹某于2013年11月26日曾因非医师行医受过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处罚。
由于邹某因非医师行医被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因此,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邹某进行了长期的重点关注。2018年3月14日晚,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过缜密排查,提前部署,联合公安部门查实邹某第三次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邹某已经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邹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本案的普法意义
无证行医如同社会的一颗“毒瘤”,危害巨大,可能会延误、加重患者病情、传播传染病等等,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健康。
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游医”。行医者常自称有祖传秘方,是经验丰富的“老中医”、“老军医”。走街串巷,摆摊设点,装神弄鬼,登门入室,连治病带卖药。给患者造成损害后往往逃之夭夭,很难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黑诊所”。为了便于行医或取得某些患者的信任,非法行医者租一个小屋子作为“诊所”,从“游医”变成“坐医”。从而使患者相信行医者的“合法”,以达到其非法敛财的目的。
第三:“非法美容”。隆胸、拉皮、抽脂等项目,这些均属医疗美容项目。普通生活美容场所不是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属于无证行医。
第四:“药店看诊”。普通药店、保健品店不是医疗机构,在这类场所就诊、打针治疗等属非法行医。
第五:“街头义诊咨询”。一些商业公司假借义诊、免费检测等手段,招徕顾客,达到其看诊卖药,销售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目的。
通过本案,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首先提醒“潜伏”的无证行医者,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拿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开玩笑,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再次被发现的会构成“非法行医罪”,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医疗服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做到“一看二查三保留”,一看主要看场所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查主要是查询医护人员资质,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或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询;三保留主要是要保留好相关病历、证明和收费凭证,以确保自身权益。如果发现无证行医线索,请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三、卷宗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