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监督发〔2007〕205号文件《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游泳场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环境卫生:
1.池水应定期更换消毒,且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浸脚消毒池池水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且应保持余氯浓度为5-10毫克/升。
2.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识。
3.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注明测定时间并公示检测结果。
4、营业期间持保水质循环过滤系统正常工作,具备循环过滤、保养、清洗和消毒、补充新鲜水的记录。
设施布局:
1、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5、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