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卫生计生局第二季度行政指导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中医内科诊所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案

来源: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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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信息

  2017年7月31日,罗湖区卫生监督员前往罗湖区×中医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一名自称诊所投资人的男子不配合监督员监督检查,争抢监督员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摔至地板上,监督员立即报警处理。后经调查确认李×为该诊所的管理人员。同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以李×阻碍罗湖区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执法并将执法记录仪摔坏为由对李×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罗湖区×中医内科诊所管理人员李×抢夺执法人员检查的处方和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摔坏行为,属于阻碍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职务,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停业整顿5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诊所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执业助理医师赵×独立为自带处方患者进行代输液治疗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停业整顿5个月

  二、本案的行政执法指导意义

  (一)案由新颖,示范意义重大

  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阻挠、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违法行为由于取证难度大、法律法规无处罚依据等问题,往往难以进行查处。20171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首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以来,我市首次以该案由进行处罚。执法实践中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阻挠时,如何正确应对,依法履职,维护执法权威具有很大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采用执法全过程记录仪,证据固定及时有效

  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重复性等特点,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也对作出下一步处理措施带来困难。在本案中,由于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例行采用了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记录,使整个执法过程及管理相对人阻碍执法的过程被及时记录下来,成为本案定性的核心证据,最终确认了该诊所阻碍执法的违法事实。在陈述申辩和听证期间,当事人对监督员的执法过程提出了质疑,但通过执法人员执法记录视频,完整的执法现场、规范的执法行为、清晰的执法视频,客观还原了事件真相,使当事人的质疑不攻自破。通过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即完善了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也还原了自身清白,避免了恶意炒作,维护了监督员形象。对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三)部门联动,有力打击阻碍执法行为

  卫生执法人员在正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并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情况,属于突发状况,此时单凭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控制现场,很可能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本案中,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出现阻碍执法的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报警处理。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处理,对有力打击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及时制止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护大,避免执法人员受到人身伤害。二是对涉案人员李×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使阻碍执法人员受到应有的治安处罚。三是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对整个事件的定性及处罚裁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四是使该诊所相关人员认识到了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态度发生了转变,在后续调查中,能积极进行配合,使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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