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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三)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四)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五)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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