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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排水戶營業面積較小或者排水量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濃度較低的,無需申領排水許可證,但是應當向區排水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具體辦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深圳市排水戶分類管理辦法》,“經營面積大於200平方或者月用水量超過1000噸的”,需要辦理排水許可,“經營面積小於等於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小於等於1000噸的”,需要辦理排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