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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劳监罚〔2024〕009号)。
你单位(个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劳监罚〔2024〕00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