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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罗劳监罚告〔2021〕017号)。
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深罗劳监罚告〔2021〕01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