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2)从事餐饮服务;
(3)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4)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2)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
在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