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一)《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第六条第22款,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年2月21日颁布; (二十二)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可享受上述的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项目、培训周期、培训价格指导、补贴标准和方式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后执行。(二)《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培训申请第一项失业人员凭有效失业证,到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培训申请,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培训科目。第二项工作人员告知失业人员补贴的培训项目和标准,引导失业人员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具体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及培训机构。第二款受理备案第一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查询失业人员本年度参加技能培训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本次申请并告知。第二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向失业人员告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解读《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并开具《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该表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培训、鉴定费用补贴的凭证,下联由失业人员留存。第三款参加培训第一项失业人员自行到选择的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培训完成后自行报名缴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四款第一项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向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80%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全额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通过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的20各工作日内,向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剩余20%的职业培训补贴。第二项核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查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材料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受理条件: |
持有效失业证明并参加了技能培训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深圳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