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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什么情形失业登记会被注销?

来源: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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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

  (十)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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