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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原就业援助政策(深府〔2009〕26号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执行。
(2)根据新就业援助政策(深府〔2013〕60号文),2013年6月28日及以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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