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来源:罗湖政府在线 发布时间:2018-05-24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应当回避,即主动要求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