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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见习补贴标准有哪些?

来源: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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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由见习单位据实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支付政府承担部分。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的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2.见习单位实训补贴。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时间,政府给予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据实结算执行,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及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和管理支出。

  3.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政府按每名见习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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