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3年)》(深教〔2012〕172号)和《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促进在园儿童健康成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基本条件
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已享受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的深圳户籍在园儿童除外。
申请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需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持有本市户籍证明。
(二)暂住人口子女需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及其父母在深居住证;
2.父母持有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
3.父母持有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
4.父母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 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补贴标准、用途和经费来源
(一)补贴标准和用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园儿童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名儿童每年只享受1次补贴,在园期间最多可享受3年补贴。
补贴经费中1300元(每生每月13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用于抵减在园儿童家长缴纳的部分保教费,200元由幼儿园统一组织实施上述在园儿童免费体检及购买儿童读物等,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执行。
(二)补贴经费来源。我市幼儿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区(新区,下同)财政部门要将健康成长补贴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将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三、补贴经费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通过所在幼儿园申请,每学年开展一次,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在园儿童家长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数据采集与核验系统填报儿童基础数据信息,并向幼儿园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幼儿园负责对家长填报的基础数据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请表》(表1),并经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各幼儿园须在
(三)协同核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在园儿童(含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基础数据信息提交幼儿园所在区公安、市场监管、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口计生、房屋租赁等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儿童申报资格核验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信息反馈与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各幼儿园,由幼儿园在本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集中与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儿童名单及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在园儿童补贴由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委申请。
(五)经费核拨与发放。补贴经费实行按学年申请,分学期拨付发放。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在收到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抵减或退还儿童家长缴纳的保教费后,由幼儿园出具市教育局统一监制的《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领取凭证》(一式3联,儿童家长1联、幼儿园存2联),儿童家长在《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签领汇总表》中签字确认。
补贴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和挪用。儿童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在退还儿童家长收费的同时,停止发放(或收回)余下补贴经费。补贴经费如有结余,应退回同级财政国库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不得擅自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参照免费义务教育审核工作的要求,制定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实施细则,严把补贴资格审核关。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审核补贴证明材料和资格审核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儿童健康成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幼儿园的培训与指导,逐步实现网上核验证明材料,确认补贴享受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核验在园儿童及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和暂住人口在深居住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验营业执照等信息。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核验暂住人口社会保险信息。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核验暂住人口房屋产权证明信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核验暂住人口房屋租赁信息。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验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信息。
(二)市(区)监察、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检查和监管,确保补贴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保教费补贴,按照《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执行。
附件:1.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请登记表
2.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领取凭证及签领汇总表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