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及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核查,以下培训机构已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违反《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关于年检报送义务的相关规定:
请上述机构于2026年7月24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罗湖区教育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1号)补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审核,或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并函告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2026年7月15日
(联系电话:0755—2510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