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如何履行出资义务?

来源:罗湖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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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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