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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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