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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重要条文说明

来源:罗湖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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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条文说明: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心。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规划幼儿园新改扩建项目执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2016年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二)园舍建筑。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保证幼儿在遭遇危险时能安全迅速疏散,幼儿活动用房应设置于建筑物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学前教育机构的出入口须独立设置,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以便于幼儿安全快速的出入,出入口需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1月印发了《幼儿园标准设计图样》,自建、扩建及改建学前教育机构宜参照图样进行设计。

     (三)办学规模。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应适应周边入学需求,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日常保教工作管理,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幼儿中心办学规模不设下限,由审批机关按生均面积指标核定办学规模和每班具体班额。

     (四)面积指标。全日制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幼儿中心在室外场地不足的情况下,还需要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补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障幼儿身体发育所需的活动空间。室外生均面积在3㎡以上的,应设置绿化用地,用于隔离降噪,提高园区环境质量。

     (五)人员配备。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幼儿中心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0,应根据每班具体班额按比例配备保教人员,但为保证幼儿看护无死角,每班至少配备两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名保育员。

  (六)审批要求。根据《民促法》有关要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要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证照齐全方可招生。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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