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规〔2020〕1号)内容解读,设定组织和机构有以下要求:
(一)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非营利性学校的决策机构中至少有一名以上独立社会人士。
( 二)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三)设有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岗位工作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五)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任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有回避规定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校长、财务人员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