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规〔2020〕1号),举办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