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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
(二)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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