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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备案1-3名登记联络员并在此范围内明确其中的1名有权代表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担任。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登记联络员应当进行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登记联络员负责企业与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代表企业提交登记申请文书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司信息。请谨慎备案登记联络员。登记联络员应当为持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员。因此目前登记联络员仅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需线下实名认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需线下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