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罗湖区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15

  答: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规定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