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孕产期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先行支付现金,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报销。(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三年内)
用人单位在发生费用的上一个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请人在社保关系所在地任何一个街道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
1.参保人身份证(验原件)
2.原始收费凭证(财税部门印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原件)
3.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收原件)
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
6.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
按未就业配偶申请:
(除职工本人申请材料之外还需提供)
1.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2.结婚证(验原件)
3.失业登记证明(开具“深圳市失业登记证明”,系统可查询到的,可不提供;市外开具的仍需提供,加盖当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公章;未就业配偶为在读大学生,无法开具失业登记证明的,可提供在读学校的在读证明;验原件) 4.居民生育报销还需提供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