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电动自行车经营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定性和处罚?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电动自行车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列表如下:

序号

常见违法行为

定性

违反法条及罚则

1

经营座包超长、篡改接口、篡改短路保护装置、更换控制器的电动自行车。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经营无厂名厂址的电动车配件。

经营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3

经营无执行标准的电动车配件。

经营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提供电动自行车改装服务【如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

实施不符合“保证加工修理质量”要求的行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开具记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保证加工修理质量。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