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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幼儿游泳场馆经营活动中的“游泳”不属于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畴。国家公布的游泳体育项目是一项运动,以参与个体能自主游泳为前提。
二、婴幼儿游泳场馆明显不符合《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现阶段,《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均未针对婴幼儿游泳馆的场地和泳池规格、水温控制、水质监测、池水更换等作相关规定。
综上,婴幼儿游泳场馆经营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无须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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