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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
2.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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