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请问国有企业持有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号)所规范的主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并不在其规范范畴内。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都不在32号令的规范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