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未被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
(七)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深圳市,且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八)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九)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十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额须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
(十二)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首期、终期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2、根据申报方向还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申报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供应链管理服务(L7224)”。
3、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4、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本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5、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报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区级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项目库。区级商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将项目入库清单报市商务局。
6、补助资金实行“首期预拨+终期清算”模式,即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终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