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是否有产权证的人才能叫业主?

来源:罗湖区机关物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9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