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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有助于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对于商业银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公司,因其行业特殊、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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