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二)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三)因教育卫生方面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增加临时建筑层数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城市快速道路、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三)违反生态控制线范围、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
(四)不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影响城市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