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租用的社会物业如何续租?

来源:罗湖区机关物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11

  续租社会物业的,使用单位应在租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区物业办提出续租申请,续租程序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即:区物业办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租用物业进行租金评估,并以评估价为依据与出租方进行租金价格谈判,谈判结果低于评估报告价格区间上限的,区物业办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合同;谈判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则上不予租用,特殊情况的由区物业办报区政府审定)执行。使用单位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未书面向区物业办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租,并应按租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搬离。